资产证券化率的介绍

2024-05-19 08:57

1. 资产证券化率的介绍

资产证券化率是指被1。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率的介绍

2. 资产证券化率如何体现

资产证券化率=被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资产总额
一、怎样提高资产证券化率
1资产证券化、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利率
资产证券化产品增加信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但包括质押、抵押,还包括差额补足(未来收回的现金不足预期时,企业自身、大股东或者第三方机构承诺拿出资金向投资者支付差额的部分)、分层优先清偿(基础资产会划分优先级、劣后级,对于购买优先级产品的投资者,即使资产包收回的现金来自于劣后级的基础资产,该部分现金也优先支付给优先级的投资者)、超额现金流覆盖(选取的基础资产包未来形成的现金流超过应当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流,即使有一部分收不回现金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通过律师与会计师检查相关基础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及对收款权利的认定,可以大幅降低投资者未来无法收回现金的风险,这也是消除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

3.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4. 资产证券化

财经小牛一家,为君解惑,普罗大众;宣企之品,耳熟能详;留国传承,造福于人。

5. 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特点:  (1)应收账款证券化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应收账款可以马上兑现,金融中介机构把企业的应收账款买过去,然后做成证券化产品卖给投资者。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把钱支付给了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把钱支付给企业。企业实现了马上收款,证券化产品购买者购买了应收账款(购买价格低于应收账款面值),也相应享受了一定的收益。  (2)对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证券化之后,其应收账款已经转移,没有风险。  (3)但对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它的风险就在于应收账款是否能够真的按期足额的获得支付, 如果不能,则承担风险,如果能,则享受收益。风险只能转移和分散,不能消灭!这是金融市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意义就在于企业将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给了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

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

6. 资产证券化

   
  (null)      资产证券化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的集中及重新组合,以这些资产做抵押发行证券,以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化。
      
    
   
  
  
    

7. 资产证券化率的公式

资产证券化率 = 被资产证券化的资产 / 资产总额

资产证券化率的公式

8.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资讯

事件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具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评论我们在2013年8月份《政策迎春风,瓶颈仍待解》中曾提到,“亟待降低发起银行持有次级档的比率”。而本次公告的变化在哪里?本次公告给予发行机构风险自留行为以更大的灵活度。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要求“发起机构应持有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显然,本次公告给予发行机构风险自留行为以更大的灵活度,也可以各档证券均持有,且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总量不低于发行规模的5%。影响在哪里?发起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效果大增,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消除。此前,由于无评级的次级档风险权重高达1250%,如果持有不低于发行规模5%的次级档证券,银行相当于最多只能缓释发行额37.5%(1-5%*1250%)的资本金。因而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缓释的作用丝毫无法体现,严重影响了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此前自留发行额5%次级档的比率过高,早已受到市场各方的诟病。而通过本次规定,风险缓释效果将得到大为提升。举例而言,假设优先A、优先B、次级档证券规模比重分别为80%、12%、8%,风险权重分别为20%、50%、1250%,原来持有次级档5%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为62.5%,而目前仅为6.1%,大幅下降。不过,更为合理的做法是,风险共担机制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行为来达成,或者约定较低的低级档证券持有比率,比如持有次级证券占发行规模的2%等。我们理解,持有优先级证券其实上起不到风险共担、风险自留的作用,对约束发起机构行为意义不大。目前次级档证券是发起机构获得留存收益的主要途径,自身也有动力持有部分次级档证券。但5%的总持仓限制还是会让发起机构颇为纠结,全部持有次级档将降低风险缓释效果,而按比率持有各档证券降低留存收益和融资效果尤其是,二级市场收益率曲线平坦、信用利差很窄,资产池利率不足以支撑优先级证券融资成本开始成为新的难题。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资产,同时对信用风险重新划分,并实现发起机构的风险缓释。本次公告使得风险缓释方面的的制约大部分解除。但是,目前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非常平坦甚至倒挂,由于资金面紧张,短端收益率高企,低等级信用债信用利差反而有所压缩,风险溢价没有得到充分显现。导致的结果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反而较之前大为提升,银行转移存量资产的过程当中的留存收益(次级档收益率)急剧萎缩,成为制约发行人动力的新因素。尤其是目前进行的都是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但老的优质贷款的资产池加权平均利率不足以支撑优先档证券的高发行利率,相应的银行通过持有次级档获得的留存收益大为降低。以民生2013一期为例,资产池平均加权贷款利率为6.84%,而13民生1A,13民生1B发行利率分别高达6.75%、7.5%,而贷款池加权平均利率也仅为6.84%,再考虑到中介费用等,次级档收益率或发起机构的留存收益堪忧,这对发起机构持续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带来新的挑战。 政策鼓励、银行自身转型需求导致发起机构参与试点的兴趣浓厚。盘活存量的大环境,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的规范途径,更受到监管层的鼓励。而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开始从资产持有型向金融交易性银行转变,从有动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升资产周转率,降低资本金消耗,对资产证券化态度将较为积极。银行可以借资产证券化腾挪表内信贷额度和资金充足率空间,进而将表内稀缺的信贷资源更多的配臵到更具发展前景领域,优化信贷资源配臵结构和效率。此外,银行将存量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打通了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的隔阂,证券市场投资者对信贷资产的偏好、重定价的过程反过来能够引导商业银行的放贷选择以及贷款定价,将资金投向更具经济效益和生命力的企业。因此,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价格发现机制,将倒逼银行的前端信贷投放的优化。《第一财经(微博)日报》等媒体披露,新一轮3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开始试点。在试点规模上,管理层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已经由“额度控制”变为“余额管理”。而基于上述理由,银行参与试点的热情普遍较高。但受制于二级市场环境,大举推行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上述,受制于二级市场环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成为新的制约因素。不仅如此,与非标等其他所谓“低资本消耗”业务相比,资产证券化受制于审批流程等诸多限制,信贷资产周转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对发起机构的综合收益有限。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较为复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群体还较为狭窄。而短融中票、政策性银行债等标债都是其强有力的替代性产品,除非收益率上做补偿,否则产品吸引力有限。从以往经验来看,银行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大的“实际”需求群体,理财、券商、保险等占比较低,风险也并没有真正从银行体系真正转移。在交易所发行难以在本质上解决需求群体问题。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能在交易所发行,交易所市场的个人、QFIIs等也有望成为新的投资群体,潜在需求群体有望扩容。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群体的增多,以及质押回购融资等问题的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接受度有望增强。但考虑到银行资产庞大的体量,潜在需求群体仍亟待开拓。此外,即便在交易所交易,证券化产品本身特点决定了其流动性仍难以太好,流动性溢价仍会偏大。而如果“刚性兑付”不被打破,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仍面临理财、信托等产品的强力竞争(当然,理财、信托不少有最低额度限制)。此外,交易所交易的具体方式仍值得观察。如果能实现跨市场托管、交易,投资群体会有一定的扩展。而如果仅仅是交易场所发生转换,投资群体甚至由于银行资金的缺失反而变得更为狭窄(好在银行理财已经获准进入交易所市场)。我们认为放开需求群体限制,允许资产证券户产品进行回购融资等,同时鼓励产品创新,才能增强产品吸引力,打破需求瓶颈。总体来看,信贷资产证券不缺发起机构的动力,本次公告也增强了风险缓释的效果,但市场环境成为新的难题,大举发展的时机还需要等待。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速度有望略有提速,但还难以给予过高期待。如果未来配合以银监8、9号文对非标及同业业务的治理等,加上短端利率下行,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速度有望进一步提速。